当前位置: 万象 >> 万象机场 >> 学术金岳霖王中江金岳霖政治思想和逻辑著
金岳霖政治思想和逻辑著述佚文八篇
金岳霖王中江
内容提要
摘要:关于此七篇书评的介绍,请参考本文的(上)。需要指出的是,这七篇书评所体现的是金岳霖先生20世纪前期的相关认识,其中一些看法难脱时代之局限,且有可商榷之处,望读者分析甄别。
《读〈自由与法律论〉》
原著:《自由与法律论》(LibertyandLaw,)
作者:雷锡(GeorgeLacy)
自斯宾色尔倡群己之学,时人尚之,朝野上下,多以放任主义为经国之要。以为凡百事业,不离天演之妙化,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苟任其自然,途虽殊而其归必止于至善。故政府之设,非治民,实使民自治;非导民,实使民自导,听其自由,各得其所。法律不足以治民,亦不足以导民。故自由之说,趋于极端,利未兴而害已见。反对放任主义者,乃大张旗鼓,雷锡其一也。是书首述自由;次言法律;次言二者之互相为因,互相为果;次言天赋之民权;次言公理;次言社会主义。其他叙事之篇,不涉学理,非余之所欲论也。雷氏之言曰:“世俗之所谓自由者,空而不实,广而不狭,无限制之自由,仅生存于纸上之空谈,而不能见诸实事。”盖人类为礼义所拘,为习尚所狃,为外物所移,继无法律之羁束,亦不能享无限制之自由。故谈自由者,须求其实,须求其专,尤宜求其限制。盖有特别之自由,即有特别之限制。世俗之论法律者,仅陈事实,不及学理。法之所以为法,茫然无归。夫法或本于天,或成于人,皆天然之法。物与力之天性,交相为用,有必由之道,法因以成。自其动而观之,法为力,万象之所从生;自其静而观之,法为秩序,万物之所以安于其位。道德仁义,不离于法。盖道德仁义为境所变,为势所迁。《管子》有言:“仓廩实而民知礼义,衣食足而民知荣辱。”然时与势者,法为之也。故道德仁义,不离于法。由此观之,社会之治安,人群之进化,关系于法者至深。自由与法律之关系尤切。孟德斯鸠有言:“自由即法律之所许可。”论自由不能不论特别之限制,法律即特别之限制。法之立,本于理;人之生,以乐为归。天生斯民,各有其天赋之民权。含生负气者流,宜有所以养生之道。衣食居处之权,天赋之权也。居今之世,富者宫室连云,贫者衣食无著。贫富之悬殊如是之甚者,放任主义为之也。社会之要义为公理。所谓公理者,即群己之调和。欲求公理,非行社会主义不可。此雷氏是书之大意也。余以为自由之说,雷氏未曾解释圆满。所谓自由者,人各本其心之所向,为所欲为,不受政府之干涉乎?抑各自为谋,不受他人之干涉乎?有以自由为个人之独立者,有以自由为群己之关系者。孰是孰非,雷氏并未提及也。自由之空与实、广与狭,及其有限制与否,不能离时势而言。十九世纪之英国,民权已张。法之立,本于众意之归,而非暴君之虐政。法虽多,无违于民主之初意。限制自由,或为多数之所甘心。然在十七或十八世纪时,所立之法,专削民权,殆无余地,法律与自由不相容而相违。提倡民权者,乃不能不攻击法律。盖限制自由,非人民之所甘心。时势不同,人民对于自由之观念自异,不能一概而论也。法律之种类多矣,不能以天然二字包括之。今之立法,多取决于多数。多数赞成,少数反对,其故虽多,要皆可以追源于人事,而无所谓天然。以人立之法,为天然之法,有舛于理想,有违于事实。至法律与自由之关系,雷氏得其大,未得其全。自由为法律所限制者固多,不为法律所限制者亦不少。人民不欲死,法律可死之;人民如欲死,法律不能制之;革命为法律所不许者也。然法律之所制者,仅不成功之革命。成功之革命,法律之所不能制者也。雷氏谓公理为社会各种份子之调和,谅能见容于今之学者。若谓社会主义为求公理之必要,恐非社会党人之所赞同。盖雷氏之所谓社会主义者,对于政事,不外置国家于个人之上。凡利于国者,纵有害于个人之自由,将为之而不顾。对于实业,则举凡生财之器,商虽有之而官实监督之。以此为说,社会主义之传播,不足惧矣。雷氏敬仰马克斯(这批文章写于20世纪10、20年代,当时对马克思的译法尚不统一,如马克斯、马克司等皆为马克思。另外,金岳霖先生当时广泛接触了各类社会主义思潮,其所评述的对象亦较广泛。———整理者注)及拿沙者也。然其引证之资,多取材于拿氏。故其所谓社会主义者,近拿而远马。非特如是,是书第八章,实误传马氏之学。马氏之意,以为社会之组织,趋于两极。一为资本家,一为劳动党。二者不能相容,必至于战。战后之胜利,必归于劳动党无疑。故马氏赞成社会革命者也。乃雷氏理想中之马克斯,竟有若柔弱书生,毫无血气者。可见马氏之书,雷氏未曾熟读。以上诸端,为是书不妥之处。然其大略,颇有过人者。数千年来之政治难题,为上下之调和、法律与自由之融洽。雷氏之论政,得其大观,不及其细。而其对于当日之时局,颇能代表中等社会之心理,语言激烈,而主张未至于极端。是书也,指陈时弊则有之,讲学则未必。经世有之,传世则不足也。
(原载《政治学报》年第1卷第1期)
《读〈玄想的政国观念〉》
原著:《玄想的政国观念》(TheMetaphysicalTheoryoftheState,AelenUnwin,)
作者:霍布好斯(L.T.Hobhouse)
大战之际,霍氏遗书其子曰:“国之存亡,在此一举。尔既委身于国矣,吾焉能袖手旁观。尔年少,枪林弹雨之中,力之所及,责无旁贷。吾年老矣,干戈之事,心有余而力不足,故尔之战德也以力,而吾之战德也乃不能不以笔。黑格耳主义(Hegelianism)之为患于德,尔素知之。半纪以来,不特风行于德,亦且传播于英。睹此邪说之横行,孰作中流之砥柱。责之所在,吾何敢让焉!然则是书者,其战德之一道乎?”
案黑格耳主义之所包含者有三:(一)人民之真自由,本于人民之真意志,所谓“RealWill”者是也;(二)集人民之真意志,乃成人民之公意志,所谓“GeneralWill”者是也;(三)人民之真意志,自主观而言之,发自人民,自客观而言之,寓于政国(embodiedinthestate)。文物制度、风俗习尚,皆代表人民之公意志者也。有此三者,则政治上之结果,乃有不得不偏于守旧,不得不偏于专制者。盖既崇拜自由,则不得不崇拜人民之真意志;既崇拜人民之真意志,则不得不崇拜人民之公意志;既崇拜人民之公意志,则不得不崇拜政国,亦不得不崇拜文物制度、风俗习尚。崇拜政国,遂有专制之治;崇拜文物制度、风俗习尚,遂有守旧之风。此种主义,行之于德,德已危人而自危;行之于英,又岂能免祸?反对斯说者,实繁有徒,然大都一知半解。知其为非,而不知其所以为非。故其立论也,意气用事。非徒无益,适增其害。霍氏之志,在根本上推翻之。理直气壮,近时杰作也。凡倾心民治者,不能不读。盖破除守旧,即所以开维新之路;推翻专制,即所以劝民治之机。事实上有之,思潮上何独不然!霍氏之著此书,特以战德。今德虽已败,而有余音。所在皆有,亚洲尤甚。吾侪之读此书,苟以其战德者,转战德之余音,则亦庶乎不负霍氏之深意乎!
(原载《政治学报》年第1卷第2期)
《读〈公民责任之要义〉》
原著:《公民责任之义务》(ThePrinciplesofCitizenship,Macmillau,)
作者:穷斯(SirHenryJones)
大战之后,学者对于德国政治学说,十有八九均不赞成。以为一国之内,政府之政权太大,不特有碍世界之和平,而且不足以达利国福民之宗旨。故有赞成社会主义者,有提倡无政府主义者。学者之心理,均以为近数十年来,经济之状况,大异于昔。而政府之组织,大略与昔相同。二者之间,宜有互相融洽之处,然后能收人民从政之乐利。故政事之改良,为当今之急务。改良之法,在转移政权,使为众用。然此不易言也。苟政府之政权太大,少数揽之,政令雷厉风行,欲转移之,使为众用,自非易事。故欲改良政治,宜以缩小政权为第一要务。反对德人学说之举,尽有深意存焉。穷斯乃欲由古之道以绳今,可见“不愆不忘、率由旧章”之风,不分中外也。
穷斯之讨论办法,不由经济学、心理学及社会学,而由伦理学入手。穷斯之意,以为经济学失之于空,不切事情;心理学支解过详,鲜中肯要;伦理学独得其中,粗细杂呈,不失其要,包罗万象,不失其精。穷斯既以伦理学为讨论政治之根本,则其意见关于立国之本、施政之道者,与德之黑格尔、英之谷领及博山客等,不无大同小异之处。今兹所注意,不在其同,而在其异。穷斯之所谓立国之本,与谷领及博山客之学说无异,故可置之不论。然其所谓施政之道,与谷、博二氏之意见大不相同。
二氏之意,以为施政之道,有消极的性质,而无积极的性质。可以范围人民外体之行动,而不宜干涉人民内体之心志。道德美质也,应人皆有之。然道德之事,虽有时形于外体之行动,而其质实本于内体之心志。故施政之道,不在指定何者为道,何者为德,强人民使从之。而在扫除阻碍,使人民能自道其道,能自得其德。穷斯则不然,以为施政之道,宜消极亦宜积极,不特宜约束人民外体之行动,而且宜转移内体之心志。民法刑法,所以约束外体之行动;提倡风气,改良习俗,保持国教,所以转移内体之心志。内外之间,不应有所鸿沟。盖原于内者,必行于外;而行于外者,必原于内。此关于施政之道,穷斯与谷、博二氏之意见不同者也。
穷斯谓战争宜本于公理,为公理而出于战争,国有宣战之权,人民有从战之责。不为公理,国无宜战之权,人民无从战之责。战争之是否本于公理,国与人民之意见,未必相同。要在各从其是。似此言论,有出人意料之外者。然究其实,穷斯终不出守旧党之范围。故其言曰:“国既宣战之后,人民之责,不在讨论是非,而在负枪从役。”然则宣战之权,政府既掌之,则从战之责,国民无所可否于其间也。
穷斯对于财产之权,自多辩护之词。理由如下:(一)人民无财产则不能乐生,不能自由,故财产权为必要之权;(二)个人之生财,实寓人格于财产之中。人格不能侵犯,故财产权亦不能侵犯;(三)国家对于财产,不特宜加保护,而且应提倡谋生之道。庶人民不致有财产权之名,而无财产之实;(四)人民对于财产,用之宜得其法。苟用之之法与人民之公福公利相违,则政府能夺削之。穷斯对于财产权,虽洋洋多言,而实未得要领。前二条太守旧,后二条似尚开明。然究其实,仅及生财用财,而未及于分财之法。人生斯世,固宜足食足衣,然后能有所作为。然人之衣食居处,未必即财产,更不必即私有财产。社会主义之所以反对者,不在生财,而在今日分财之法。合群力以生财,本为美事。少数分而私之,未免不公。今日分配财产之法,资本家以其有资本,可以坐享其利息;地主以其有田地,可以坐收其田租。独劳动人终日生财,而所得工资仅足以糊口。公道之谓何?社会党之所要求者,在废除利息,废除田租,废除工资。人民各本其才力之高下,有生财之义务;各本其需求之多少,有消财之权利。才力不同,而需求大略相等。既无私有财产之患,而物质进化又不因之稍减。此在今日已成常谈,穷斯何尚未之知耶?
(原载《政治学报》年第1卷第2期)
读《岐路中之平民政治》
原著:《岐路中之平民政治》(DemocracyattheCrossways,Macmillau,)
作者:黑尔夏(F.J.CHeornshow)
黑氏此书近五百页,共分四段。第一段论平民政治之所包含者,大略有三:(一)对于社会宜持平等主义;(二)对于国宜尊其主权;(三)关于政府,人民宜躬自执行政事,或选举代表使理政事。然今日平民政治之趋向,至不明了,路途庞杂,有宜走者,有不宜走者。不宜走之路为岐路。第二段专言政潮中之岐路。岐路有四:(一)党派主义;(二)社会主义;(三)团体社会主义(Syndicaliam);(四)无政府主义。凡此四者,皆不宜走之路。四者之外有正路。所谓正路者,仍黑氏在第一段所说之平民政治。但在第三段,黑氏之所注意者有四:(一)人群成国,人群之中,应有主权,主权宜寄之于国;(二)大政方针,宜取决于全国之公意。然全国之公意,实无从知之,故宜以多数之意为全国之公意;(三)平民政治,至不易言,非人民自有严厉之约束不可;(四)今之平民制度之缺点,势所不免,宜有种种之改良。平民政治,虽是正路,然仅一路而已。徘徊岐路,危险固多;徘徊正路,亦无足取。必知目的之所在,然后正路上之旅行,有一定之方向。故黑氏在第四段说明两个目的:(一)大英国联邦主义(因他是英国人);(二)国际同盟。
是书紧要之处,不在第一段,亦不在第二段,乃在第三段之岐路与第四段之正路。先论第三段。黑氏对于四条岐路,语言之间,显出大不满意之态度。在社会主义篇,所包含者有三:(一)马克思主义(Marxism);(二)匪必音主义(Fabianism);(三)行团社会主义(GuildSocialism)。愚意不论社会主义则已,论社会主义断不能仅分此三种。如必欲限于三种,则似宜分为:(一)急进派;(二)渐进派;(三)分权派。急进派之所包者,有在俄得势之急进党主义及马克思主义;渐进派之所包者,有德今日当权之社会党主义,法、美未当权之社会党主义、匪必音主义、修改主义(Rivisionism)。分权派应分为:(一)盛行于英之行团社会主义;(二)盛行于法之团体社会主义(Syndicalism)。黑氏既将社会主义与团体社会分开,又将匪必音主义与行团社会主义并论,诚不知其理由安在。黑氏对于人物,时多责言,谓马克思为无国、无家、无宗教而富于仇恨之人;谓阔耳(G.D.H.Cole)为少年新进,兴致高而学问浅,而对于各种主义,无建设的评议,多破坏的讽刺。似此言论,未免有失学者威仪。黑氏分无政府主义为两种:一为托尔斯太派之无政府主义;一为巴枯宁派之无政府主义。对于托派,颂其得耶教之精,而讥其志气之高,有非凡人之所可梦想得到者。对于巴派,则辱骂之词全篇皆是。其所以薄巴而厚托者,以巴可畏,而托不足畏。可见黑氏对于种种“岐路”之议论,未尝本于学说也。
黑氏在“正路”段所发之议论,有可取有不可取者。谓政府为必要之具,赞成之人自多。即无政府党人得势之后,政府之为物,亦所不免。不过组织之法,执政之人,与今日不同而已。然黑氏之意不止于此。更有进者,民族国家,宜永久存在。国之主权,国民宜服从之。国之公意之所在,既无从知之,最妙之办法,仍取决于多数。黑氏对于多数取决,颇有特别之议论,其言曰:“多数同意之代表一国公意,有时实胜于全体同意。盖多数同意,无论如何,总可以代表同意之多数。而全体同意,多由彼此调停,双方让步而成,故其结果既不能代表多数,又不能代表少数,更不能代表一国公意。”黑氏既崇拜多数,则其理想中少数之位置,无可羡慕,可断言也。平民政治本不易行,欲行之而收其利,则人民自己须有严厉之约束。黑氏对于同盟罢工一事,虽不能不表示同情,而并未十分赞成。对于爱尔兰人之反对征兵制度一事,感叹不置,以为爱尔兰之不受约束,不应如斯之甚。黑氏之意,大略可知矣。
是书不妥之处有三:(一)正路岐路,非殊途殊归。途或不同,而归实一。黑氏以为平民政治与社会主义,有如水火之不相投。不知居今之世,平民政治与社会主义,实交相为用。平民政治欲得良善结果,非稍行社会主义不可。自其广义言之,则美之自办邮政,法之烟盐专利,均有社会主义之性质。然此二者不因其有社会主义之性质,遂不见容于平民政治。若自社会党人观之,则平民政治为宗旨,社会主义为办法,前者为体,后者为用,二者之间,并非尔我相仇,如同冰炭。此黑氏议论之不妥者一。
(二)黑氏之所谓平民政治仅有其名,而无其实。人民不自知公意之所在,故以多数之意为公意。多数之意既定,少数应以其服从国家之义务。服从多数,自来多数强迫少数之权,在政治学上为一极难问题。学者想尽办法,终无完美解决之法。黑氏对此问题,无非建白,仅颂扬成法而已。多数取决之办法,本出于不得已而行之。若以暂时不得已而行之之办法,为永久完美之办法,则其立论,增人自足之心。此其不妥者二。
(三)黑氏有误因为果、误果为因之弊。国际同盟,并非吾等之目的。所以应有国际同盟者,将使平民政治在世界有立足之地。平民政治为吾等所欲得之果,而国际同盟不过吾等所应行之办法而已。数年大战之宗旨(自新人物一方面而言),在使世界无危于平民政治。将来之事业,在使平民政治无危于世界。欲使平民政治无危于世界,必有应行之法,必由之道,然后可以收功。自今日政治之趋向、学者之心理而言之,则黑氏之所谓岐路者,正新人物之所谓正路也。此其不妥者三。
是书之好处,在其所包者广。初学者得之,极有用处。寻常关于政治之书籍大约两种:一种意在形容,如罗威尔(A.L.Lowell)之《英国政府》之类,全书宗旨在描写某某政府之制度;一种则专事理论。专事理论之书,亦有二种:一种为历史上之研究;一种为理论上之研究。凡兹数种,均各有特别用处。若兼事实理论、集今世政治之潮流于一书,则黑氏之特色也。
(原载《政治学报》年第1卷第2期)
读《社会通论》
原著:《社会通论》(SocialTheory,MethuenCompany,)
作者:柯耳(G.D.H.Cole)
柯耳为当今鼓吹“行团社会主义”(GuildSocialism)最有学力的人,年纪虽是很青,然出的书已算不少。以前的书,现在可以不必提及。我们所应该知道的,从大的方面看来,不外两层思想:(一)社会(society)同政国(state)截然两途,是不能混合的。社会是人民有组织的全体,政国不过社会中一种特别的组织。社会中间的事业同政国没有关系的非常之多,如教堂、学校、工团等类,通应有自治的权,通不应受政国的干涉;(二)当今的选举制度,是“地理的”选举制度。因为选举的事是地方的事,选举的人也是地方的人。自从实业发达以来,分工的程度日高一日,邻舍的观念早没有了;所以一地方区域的人,不甚相识,纵有选举票,也选不出相当的人来。照这样看来,“地理的”选举制度,或者应改为“职业的”选举制度。但是既然想实行这种办法,自然应有鼓吹这种办法的思想与文字。这即是柯氏这本书的宗旨了!
这本书共有十四章。第一章论社会哲学的体制。其中最要紧的意思:第一层即是社会同政国的分别;第二层说社会的根本在意不在力;第三层说社会哲学的体制有三种,一种从历史上、事业上着手,再一种从思欲上、心理上着手,第三种从哲理上、伦理上着手。柯氏这本书是用第三种办法,但引用历史与事实是势所不能免的。
第二章论名词之定义。“人群”(白癜风可以治的好吗白癜风哪里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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