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墓园方未经小园的同意即使用其照片,当然具备主观上的过错,满足法律上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主观要求;
2、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对于肖像权的侵犯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犯,并不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作为前提要件,因此墓园方以小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作为其客观上没有遭受损害的观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法庭耐心的引导和组织下小园和墓园方面于庭外达成了和解方案《民法典》完善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民法典》实施前,《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肖像权需要以侵权人有“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部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恶意损害或者恶作剧的形式出现,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难以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具有营利性。为此,《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完善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凡是未经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下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来源:上海法治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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